目前分類:貿易實務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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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貿易條件 (Trade Terms),就是指國際貿易上定型化的貨物買賣條件,例如FOB、CIF等。

貿易條件的意義在於規定買賣雙方在一筆交易中所應盡的義務。這些條件在國際貿易上,長久以來即被廣泛的使用,而形成一種重要的商業習慣,當這些條件被使用於報價時,即成為報價條件的主要部分。等到報價被接受以後,這些條件即被記載在貿易契約中,又成為貿易契約的主要部分。

國際貿易條約分為下列四類:

條件分類 條件類型 簡介

E類交貨 EXW 工廠交貨

F類運費未付 FOB 船上交貨
                 FAS 船邊交貨
                 FCA 向運送人交貨

C類運費已付 CIF 運費、保險費在內
                 CFR 運費在內
                 CPT 運費付至目的地
                 CIP 運費、保險費付至目的地

D類到達 DAF 邊境交貨
            DES 進口港船上交貨
            DEQ 進口港碼頭交貨
            DDU 進口地指定地點交貨、關稅未付
            DDP 進口地指定地點交貨、關稅已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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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之原產地規定內容>

一、 北美自由貿易協定於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開始生效,實施至一九九九年為止,區內貿易成長九七%,雙邊貿易則以年平均二位數比率之速度成長,至於投資方面,其會員國間之相互投資達二、四七O億美元,而外國赴北美地區投資金額亦高達一.二兆美元,顯見NAFTA對於北美地區貿易與投資蓬勃發展貢獻良多,其原產地規定對我廠商的衝擊也至為重要。

二、 NAFTA之原產地規定係該協定中最重要之部分,其規定十分詳細與嚴格,目的係為確保NAFTA原產地產品才能享有NAFTA之優惠待遇,避免其他國家業者以轉運或簡單加工之方式搭便車(Free rider),而影響NAFTA產品之權益;另一方面該規定亦提供會員國海關認定原產地之依據。NAFTA原產地規定係規定在第四章,惟第三章(關稅)及第五章(海關作業程序)中亦有相關規定,謹將第四章之重要內容摘述如下:
(一) 第四章共有十五條,四個附錄,其中附錄四O一係規定各項產品之原產地規定,最為重要;
(二) 四項基本原則:
1.完全在NAFTA地區取得或生產,如農、漁、礦產等;
2.完全使用NAFTA原產地原料,並在NAFTA地區生產;
3.符合附錄四O一之規定(使用非原產地原料時):關稅稅則轉變(tariff change)或/及區域產值含量(Regional Value Content,RVC)達五O%(淨成本法)或六O%(交易價值法);
4.未組裝產品(Unassembled Goods) 及與零件同屬相同之稅則號列之產品 (Goods Classified With Their Parts),須符合RVC之規定。
(三) 其他重要規定:
1.累積(accumulation):第四O四條規定若最終產品中使用非原產地原料時,生產者或出口商可將非原產地原料中內含的NAFTA地區產值部分列入其最終產品計算RVC,以增加NAFTA地區之RVC。
2.微量條款(de minimis):第四O五條規定,當來自於非NAFTA國家之原料或零件含量不超過其產品價值之七%時,可不需稅則號列轉變即視為NAFTA之產品,惟不適用於第一至第二十七章之農產品。
(四) 重要產品之原產地規定:
1.紡織品:以yarn forward原則,即從紡紗、織布、裁剪至加工為成衣的過程都必須在北美三國境內完成,方能享有關稅及配額上的優惠待遇。
2.汽車:以稅則號列轉變及符合區域產值含量(RVC)為原則,惟其RVC須以淨成本計算,並分二階段調升至二OO二年之六O%及六二.五%。
3.電子產品:以稅則轉變為原則,並以符合RVC為輔。
(五)原產地證明書:NAFTA原產地證明書已有統一格式,並有英文、法文及西班牙文等版本,該證明書係由出口商或製造商據實填寫申報。
(六)結論:由NAFTA原產地規定之內容可知,其規定甚為嚴格且複雜,我國廠商赴當地投資應詳加評估其生產之產品是否能符合該原產地規定,否則仍無法享有其優惠;另對於我國洽簽自由貿易協定之啟示方面,以北美地區紡織業及汽車業高度整合的情形而言,原產地之規定之嚴格與否,將影響未來產業之發展,如何訂定未來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中原產地規定之內容,值得我國政府詳加重視與研究。

三、 相關問題問答:
(一) 原產地證明書問題:NAFTA之原產地證明十分嚴格且複雜,而其產地證明書僅須由出口商填寫,如何確保其申報之正確性?NAFTA三國之海關透過事後稽核制度,以及三國間之合作機制,相互提供所需資料與協助,來確保產地證明之正確有效。
(二)NAFTA原產地規定中是否有規定符合一定之製程?有,紡織品之yarn forward原則即是規定製程之一例。
(三)有關原產地規定之嚴格與否將影響未來產業之發展的論點,以美國之立場看來,其許多紡織業或汽車業外移至墨西哥生產,對美國之產業發展並未達保護之功效。由於NAFTA是將美國、加拿大及墨西哥三國結合為一個區域,其利益亦是以該區域內之產業為考量重點,保護其區域內之產業利益,提升其競爭力,以利其業者在北美市場與區域外之業者競爭時,取得較為優勢地位

資料來源:MO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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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 93/42/EEC ?

歐委會針對醫療器械領域制定了三個歐盟指令,這三個指令分別是有源植入醫療器械指令(AIMD, 0/335/ EEC),醫療器械指令(MDD,93/42/EEC)和體外診斷器械指令(IVDD, 8/79/ EEC)。在歐盟市場銷售的醫療器械,必須滿足相關指令要求,並加貼CE標誌,否則將受到嚴厲制裁。

對多數醫療器械產品而言,必須由被歐盟正式授權的公告機構來執行產品的認證工作。生產商們在成功通過公告機構認證後,便可在其產品上正式標識CE標誌。

其中MDD指令的適用範圍最廣,包括醫療器械和它們的附件:  
a. “醫療器械”指任何儀器、器械、器具、材料或其他物品,無論它是單獨使用還是聯合使用,包括製造商預定其恰當應用所必需的軟體,為著以下目的而用於人:疾病的診斷、預防、監測、治療或減緩;受傷或殘障的診斷、監測、治療、減緩或修補;解剖學或生理學過程的探查、置換或更改;妊娠的控制。並且,它們不是通過藥理學,免疫學或代謝作用等方式在人體達到其主要的預定作用,但這些方式對其功能有幫助。 
b. “附件”指不是器械、其製造商專門預定其與器械一起使用以使得它能按照裝置製造商所預定的裝置的使用來使用的任何物品。

MDD指令不適用範圍:
–體外診斷器械;
–90/385/EEC指令覆蓋的有源可植入器械;–65/65/EEC指令覆蓋的醫藥產品;
–76/768/EEC指令覆蓋的化妝品;–人血、人血製品、人類源人的血漿或人血細胞,以及這些血液製品、血漿或細胞在投放市場時組合它們的器械;
–人類源的可植入物或組織或細胞,不包含人類源的組織或細胞的組合或衍生的製品;
–動物源的可植入物或組織或細胞,除了利用變成不能存活的動物組織或從動物組織衍生的不能存活的產品來製造的器械。

基本要求: 器械必須滿足指令93/42/EEC附錄Ⅰ規定的基本要求,器械所適用的基本要求考慮了相關指令的預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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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SASO認證?

SASO 是英文Saudi Arabian Standards Organization 的縮寫,即沙烏地阿拉伯標準組織。SASO 負責為所有的日用品及產品制定國家標準,標準中還涉及度量制度,標識等。

沙烏地阿拉伯工業及商務部及SASO要求所有SASO 認證標準包含的產品在進入沙特海關時有SASO 認證證書。沒有SASO 證書的產品會被沙特港口海關拒絕入境。根據沙烏地阿拉伯標準組織的規定,SASO 認證包含所有成人及兒童在住所,辦公或娛樂場所使用的產品,所有機動車及零配件,以及建築產品。

這些產品主要可以分為以下類別:
空調、製冷設備、採暖設備
電池
化妝品
玩具
壓縮機及風扇
家用電子電器設備
家用壓力鍋
電線電纜
傳真機
家用開關及斷路器
燈具及照明設備
電梯及升降系統
發動機
辦公用電子電器設備
個人電腦
電源
電話
機動車及零配件
建築產品、塗料等

SASO 認證包含電磁相容中心(EMC)的測試內容(自 2003 年 10 月 1 日起 ,EMC 要求為強制)。
SASO 認證不需要進行工廠檢查。在出貨前三天申請者必須申請當地的 RLC【ICCP(國際符合性驗證計畫) 區域發證中心】 機構進行產品的出貨檢驗。

沙特SASO認證申請方法:
一、裝運前符合性驗證(Pre-shipment Compliance Verification)
此方式最適於發貨非常少的出口商或製造商。每次出貨前需申請裝船前的驗貨(PSI)以及裝船前的測試(PST)。兩者都合格了就可獲得CoC(Certificate of Conformity)證書。
二、產品注冊(Registration)
此方式適於絕大數客戶,它的優勢在於每次的裝船驗貨(PSI)雖然是必須的,但每批貨無須再作裝船前測試(PST)。客戶通過提交達標申明,並提供符合進口國及相關國際或國內標準的測試報告,並申明產品已滿足進口國的基本要求和國家差異,就可獲得登記資格證書Statement for Registration(SfR)。
三、型式認可(Type Approval Licensing)
這種方式既能節省每次出貨前的驗貨費或測試費,簡化重復的申請程式,又能保證交貨時間,故為一部分出貨較頻繁或規模較大,注重質量及信譽的大公司所青睞。出口商或製造商的產品只有完全符合進出口國強制標準才能獲得Statement for Licence(SfL)證書。該證書有效期為一年,到期前需提交更新廠檢報告及繳納年費並經RLC審核後即可續期。獲得SfL證書的產品不再需要每批貨都作發貨前驗貨(PSI),而減為一年為數極少的幾次抽驗(一般2-3次/年,根據產品狀況而定)。
建議:如出貨量不多的客戶,建議申裝運前符合性驗證,出貸量頻繁的客戶,建議產品注冊,出貨較頻繁而貨值多,可申請型式認可(只對製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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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768/EEC 是什麼?

76/768/EEC是歐盟制定的化妝品法規。

該指令的原則是:促進貿易、消除貿易壁壘,同時確保消費者的安全。如果化妝品要在歐盟範圍內自由流通,必須提供相同的標籤、包裝和安全指南。

歐盟的化妝品法規及政策,主要依據1976年所制定的76/768/EEC指令,總共分為15個主題及9個附錄,並根據毒性特徵制定了禁、限用物質目錄:

附錄I對化妝品種類進行了劃分(20種);
附錄II是化妝品中的禁用物質目錄(1233種);
附錄III是化妝品中限用物質目錄(97種);
附錄IV是化妝品中允許使用的著色劑目錄(157種);
附錄V是指令範圍以外的物質目錄;
附錄VI是化妝品中允許使用的防腐劑目錄(57種);
附錄VII是化妝品中允許使用的紫外吸收劑目錄(27種);
附錄VIII是化妝品簡語或符號;
附錄IX是歐洲替代方案確認中心批准的由聯合研究中心研發的動物實驗替代方案等。

對於化妝品的安全性測試,歐盟法典中明確說明化妝品的安全是由於其原料安全而定的,應重點對成品調配前相關原料進行安全性測試。1988年以來,歐盟將各項安全測試方法明確記錄在歷年會議記錄中,對多項安全測試方法也進行及時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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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R.CIF這兩種貿易條件有何不同?

CFR :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運費(……指定目的港)僅適用於海運

(1)簡稱CFR或C&F,是國貿條規及修訂美國對外貿易定義解釋的貿易條件。

(2)意義:賣方在起運地裝貨港船上交貨,故負責洽船、 裝船,並預付至目的港運費及貨物通過大船欄杆前的 一切費用與風險,買方負責海上保險以及貨物通過大船欄杆後的一切費用與風險。

(3)責任:貨物通過大船欄杆前的風險歸賣方負擔,通過大船欄杆之後其風險歸買方負擔。

(4)公式:FOB+F=C&F。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險費、運費(……指定目的港)僅適用於海運

(1)簡稱 CIF, 是國貿條規及修訂美國對外貿易定義解釋的貿易條件。

(2)意義:賣方於起運地裝貨港船上交貨,故賣方負責沿船、裝船並預付目的地港海上運費又負責洽購海上保險並支付保費。

(3)責任:貨物通過大船欄杆前的風險歸賣方負擔,通過大船欄杆之後其風險歸買方負擔。

(4)海關習稱起岸價格。

(5)公式:FOB+I+F=C&F+I=CIF。

(6)此價賣方提供買方三個主要貨運單據為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提單(Bill of Lading)、保險單(Insurance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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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W

一.意義

EXW是Ex Works的簡稱。

Ex是指「交貨」,Works是指「工廠」

所以工廠交貨的意思就是賣方的責任僅限於將出售的貨物,準備妥當放在自己的工廠,以備買方提取。

因此,內陸運費、倉儲、出口報關、船運的費用,全由買方負責支付。

二.買賣雙方的義務

(一)賣方的主要義務
1.應在其工廠的指定地點交貨。
2.提供必要的包裝並支付必要的交貨檢查費用。

(二)買方的主要義務
1.應在賣方工廠的指定地點提貨,自洽運輸工具(由買方自己洽定船期)。
2.負擔從交貨地到目的地之間的費用及風險。
3.負擔因出口及進口所需證件的費用。

三.EXW條件說明

EXW對賣方而言責任最輕,因為賣方只要把貨物準備好,放在自己的工廠就好,不必負擔陸上運輸的費用及風險。然而對買方而言,則甚為不利,因為必須自己辦理貨物的出口手續,貨物離開賣方工廠後,一切費用及風險均需由買方負擔。所以在國際貿易中很少採用這種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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