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之原產地規定內容>

一、 北美自由貿易協定於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開始生效,實施至一九九九年為止,區內貿易成長九七%,雙邊貿易則以年平均二位數比率之速度成長,至於投資方面,其會員國間之相互投資達二、四七O億美元,而外國赴北美地區投資金額亦高達一.二兆美元,顯見NAFTA對於北美地區貿易與投資蓬勃發展貢獻良多,其原產地規定對我廠商的衝擊也至為重要。

二、 NAFTA之原產地規定係該協定中最重要之部分,其規定十分詳細與嚴格,目的係為確保NAFTA原產地產品才能享有NAFTA之優惠待遇,避免其他國家業者以轉運或簡單加工之方式搭便車(Free rider),而影響NAFTA產品之權益;另一方面該規定亦提供會員國海關認定原產地之依據。NAFTA原產地規定係規定在第四章,惟第三章(關稅)及第五章(海關作業程序)中亦有相關規定,謹將第四章之重要內容摘述如下:
(一) 第四章共有十五條,四個附錄,其中附錄四O一係規定各項產品之原產地規定,最為重要;
(二) 四項基本原則:
1.完全在NAFTA地區取得或生產,如農、漁、礦產等;
2.完全使用NAFTA原產地原料,並在NAFTA地區生產;
3.符合附錄四O一之規定(使用非原產地原料時):關稅稅則轉變(tariff change)或/及區域產值含量(Regional Value Content,RVC)達五O%(淨成本法)或六O%(交易價值法);
4.未組裝產品(Unassembled Goods) 及與零件同屬相同之稅則號列之產品 (Goods Classified With Their Parts),須符合RVC之規定。
(三) 其他重要規定:
1.累積(accumulation):第四O四條規定若最終產品中使用非原產地原料時,生產者或出口商可將非原產地原料中內含的NAFTA地區產值部分列入其最終產品計算RVC,以增加NAFTA地區之RVC。
2.微量條款(de minimis):第四O五條規定,當來自於非NAFTA國家之原料或零件含量不超過其產品價值之七%時,可不需稅則號列轉變即視為NAFTA之產品,惟不適用於第一至第二十七章之農產品。
(四) 重要產品之原產地規定:
1.紡織品:以yarn forward原則,即從紡紗、織布、裁剪至加工為成衣的過程都必須在北美三國境內完成,方能享有關稅及配額上的優惠待遇。
2.汽車:以稅則號列轉變及符合區域產值含量(RVC)為原則,惟其RVC須以淨成本計算,並分二階段調升至二OO二年之六O%及六二.五%。
3.電子產品:以稅則轉變為原則,並以符合RVC為輔。
(五)原產地證明書:NAFTA原產地證明書已有統一格式,並有英文、法文及西班牙文等版本,該證明書係由出口商或製造商據實填寫申報。
(六)結論:由NAFTA原產地規定之內容可知,其規定甚為嚴格且複雜,我國廠商赴當地投資應詳加評估其生產之產品是否能符合該原產地規定,否則仍無法享有其優惠;另對於我國洽簽自由貿易協定之啟示方面,以北美地區紡織業及汽車業高度整合的情形而言,原產地之規定之嚴格與否,將影響未來產業之發展,如何訂定未來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中原產地規定之內容,值得我國政府詳加重視與研究。

三、 相關問題問答:
(一) 原產地證明書問題:NAFTA之原產地證明十分嚴格且複雜,而其產地證明書僅須由出口商填寫,如何確保其申報之正確性?NAFTA三國之海關透過事後稽核制度,以及三國間之合作機制,相互提供所需資料與協助,來確保產地證明之正確有效。
(二)NAFTA原產地規定中是否有規定符合一定之製程?有,紡織品之yarn forward原則即是規定製程之一例。
(三)有關原產地規定之嚴格與否將影響未來產業之發展的論點,以美國之立場看來,其許多紡織業或汽車業外移至墨西哥生產,對美國之產業發展並未達保護之功效。由於NAFTA是將美國、加拿大及墨西哥三國結合為一個區域,其利益亦是以該區域內之產業為考量重點,保護其區域內之產業利益,提升其競爭力,以利其業者在北美市場與區域外之業者競爭時,取得較為優勢地位

資料來源:MO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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